北京“处长政策解读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有关政策解读

  聚焦政策解读 倾听企业心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三十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两区”建设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未来的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常态化的“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8月12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三十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此次活动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有关政策解读”为主题,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冯志祥站长重点围绕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市场化改革系列成果文件和疫情防控指导意见进行解读,帮助市场主体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我市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有关政策。企业代表共计352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此次互动交流。

  会上,北京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人员针对企业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执行情况、疫情防控引起工程建设价格和工期调整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达到了“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倾听诉求”的目的和效果。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持续倾听企业心声,深入推动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工程建设价格形成的微观干预,转向宏观指导与微观“帮扶”兼备,有序培育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应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化形成的能力,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问题1: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怎么样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答:根据9号文附件第三条第七款“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发包时,标准化管理等级标准应当与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等级标准一致,其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措施项目应当与总承包合同相衔接,不得重复。暂估价专业工程有几率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相应的费用应该依据具体施工措施和市场行情报价测算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需考虑暂估价专业工程有几率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相应的费用应该依据具体施工措施和市场行情报价测算确定。

  同时,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还应计取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专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其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包括:

  (1)为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和专用,非总承包人及其其他分包人所必须的安全文明措施;

  (2)虽然总承包人及其其他分包人已经在现场实施,但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实际要时,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时间和空间上已没办法提供给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使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有几率发生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所需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问题2:270号文关于“合同对风险幅度和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真实的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如何理解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答:270号文第三条明确了当前建筑市场施工生产要素价格异常波动时,发承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所谓“没有约定”,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某一事项或某些事项没有作出约定或遗漏了相关约定。实践中“没有约定”的常见情形有:一是合同中未约定施工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二是合同中约定了调价条款,但列入风险范围的施工生产要素覆盖面不足,又分为两种情形:①合同虽约定了风险范围和幅度,但列入风险范围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施工生产要素有欠缺。例如,风险范围未包括单项材料费占签约合同价达到特殊的比例的其他材料,不能适应建筑市场施工生产要素价格异常波动情况;②“以偏概全”。例如,以“钢筋”而非“钢材”列入风险范围。

  (二)所谓“约定不明”,通常是指合同条款的文字用语表达混乱、不完整、不周全、模糊、界限不清等,导致意思表示的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实践中常见的可归于“约定不明”的典型情形是,合同中约定了施工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格调整条款,但未明确具体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问题3:招标人依据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发包工程包括多个专业工程时,《北京工程建设价格信息》中不可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理维护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11号),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须经自主测算,合理确定,且不低于基准期的《北京工程建设价格信息》中费用指标区间的中间值,列入“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发承包项目中包括多个专业工程的,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发包人应结合发包条件和工程实际确定《北京工程建设价格信息》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费用,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编制招标清单时,对应《北京工程建设价格信息》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费用指标逐一列项,对不同专业工程按方案单独测算,分别不低于各专业按费用指标的计价规则及其中间值计算的费用,且不得重复计算(如: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与通用安装工程的脚手架费分别列项的)。

  二是在编制招标清单时,未区分具体专业对应《北京工程建设价格信息》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费用指标逐一列项的,也应对不同专业工程按方案单独测算,分别不低于各专业按费用指标的计价规则及其中间值计算的费用,且不得重复计算,将合计费用列入对应措施项目中。(如: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对仅列明脚手架费,未区分具体专业的);

  三是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的措施方案需根据项目整体编制,且不宜按专业拆分的,可按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测算,不低于各专业按费用指标的计价规则及其中间值计算的费用合计(如:建筑室外工程包含室外道路、管道、构筑物等工程的工程水电费)。

  问题4:《北京工程建设价格信息》的“费用指标”中未包括的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如何计价?

  一类是已发布相关管理文件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措施增加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等,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和《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的规定,费用不能低于文件中下限费用标准。(2)赶工措施增加费应执行《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理维护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的规定,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费用不能低于文件中下限费用标准。(3)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应执行《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和京建发﹝2021﹞404号文的规定。

  另一类是无相应管理文件的措施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施工中有几率发生的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属于多数工程项目施工中不确定发生或差异性较大的费用,以及需根据具体工程项目施工环境或发包要求等个性因素专门确定的措施项目,建议采取的计价原则:一是根据真实的情况,单独补充列项,明确相应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计算规则等;二是按照市场化计价原则,根据措施方案等,自主测算,合理确定。如投标报价中不可精确计量措施项目自主测定时,相应施工生产要素的数量和使用时间宜根据实施工程的方案(包括现场平面布置,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措施,进度计划等),并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和经营规模和市场行情报价等合理确定,具体的计价方法可借鉴配套的应用指南和典型案例。

  问题5:176号文第二条有关疫情防控应急措施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原则中封控区、临时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或防范区如何确定?

  答: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三类防控区域,包含临时封控区和临时管控区(含提级管控区)以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发布的通告或者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为准,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包括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街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管控措施。

  问题6:按照176号文“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单独列项”的规定,配套发布了《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2〕190号),190号文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包含哪些内容?

  答:190号文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中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包括突发事件隔离区的设置、生活区的封闭式管理、卫生健康管理室(含防护装备、智能测温计、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的设置、专职环境卫生消毒员和防疫标识的配备及相关宣传培训等。(超出《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疫情管控措施费用,可在“表9-1的2.3其他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足额计取。)

  问题7:190号文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费用标准的关系?

  答:190号文是根据176号文“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单独列项”的规定,为满足单独列项需要,将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已包括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提取出来,以“其中”的表述方式予以明确,并非独立于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之外另列项目或者另行计取,即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中已包括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京建法〔2019〕9号)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行情报价测算确定,但不能低于190号文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

  聚焦政策解读 倾听企业心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二十九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两区”建设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未来的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常态化的“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7月28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二十九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此次活动以“人员资格有关政策解读”为主题,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李丽华主任主讲,围绕从业人员考核、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方面做政策解读,帮企业精准掌握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最新政策。

  会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人员与企业代表175人进行了线上互动交流,针对企业提出的安管人员考核、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建造师注册等热门问题详细解答,达到了“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倾听诉求”的目的和效果。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持续倾听企业心声,深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逐步的提升从业人员考核和执业人员注册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促进行业人才素质提升。

  问:因为现在考试都是个人账号报名,考核报名盖章可否参照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承诺制,不需要公司参与?比如不需要盖章?

  答:安全生产考核和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考试要求不一样,按照住建部部令,安管人员一定受聘于建筑施工公司才能参加安全生产考核,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对聘用单位没有要求。因此企业须对安管人员报考情况做审核后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问:新的安全生产法和我市即将于8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例对我市建设行业安管人员取证考试有何影响?又有哪些新举措?

  答:新的安全生产法和即将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例对我市建设行业安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续我们将录制相关的公益视频进行宣贯,相关联的内容也会重点补充进安管人员考核大纲和试题库,希望安管人员加强学习、不断的提高职业能力。

  答:根据国务院军队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养老、失业保险问题的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在我市建筑业企业申请注册时,应提交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益记录。

  问: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该持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A证)还是专职安全员证书证(C证)?

  答: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应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A证)。

  答: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申请人在线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单位同意调出、现单位同意调入后,区住建委受理、审批办结。

  答:建筑电工证书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考核(理论考核+实操考核),具体考试计划可在我委门户网站职业人员管理栏目查询。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报名。

  答:申请人频繁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注册监管系统自动判定其注册状态异常的,请按照系统提示的解锁流程尽快向我委提交书面资料。属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我委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束后进行解锁;属系统误判的,我委核实后进行解锁。

  问:集团总部无施工或造价资质,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如何注册造价师、建造师呢?

  答:取得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后方可申请注册。其职业资格终生有效,建议在其受聘于上述企业后再申请注册。

  问:岗位证书换证后(换成住建部岗位证书)继续教育的要求;以前的北京的一些岗位证书如试验员,换不了怎么办?

  答: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首次注册工作将于2022年9月启动。2022年北京地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请联系市人力社保局,联系电线。

  答:第一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公司名称:北京城建集团培训中心、北京建工培训中心;第二批遴选试点单位名单已在我委门户网站完成公示,相关工作待报住建部批示后开展。

  答:1.注册申请方式: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网上办理注册申请。

  聚焦政策解读 倾听企业心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二十八期 “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两区”建设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未来的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常态化的“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7月14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二十八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此次活动以“房地产开发资质政策”为主题,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庞瑞敬处长重点围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108号),对资质改革情况、资质标准、资质申请条件等内容做解读,帮企业更准确地理解我市开发资质办理等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代表和各区住建部门共计180余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此次互动交流。

  会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人员与企业代表进行了线上互动交流,针对企业提出的资质标准、资质系统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达到了“宣贯政策、答疑解惑、倾听诉求”的目的和效果。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持续倾听企业心声,深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逐步的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管理上的水准,持续开展开发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开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开发项目顺利推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答:一是由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二是企业新设立资质标准降低,二级开发资质条件取消对开发业绩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等内容;四是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的提高信用监管水平的内容。

  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本市资质管理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完善了审批路径,企业可选择常规方式办理,也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全方面实行网上报件审批和获取电子证书,实现了让数据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和足不出户办理业务。二是压缩办理时限,申报材料大幅度减少,努力为企业尽早开展业务争取时间。二级资质核定业务市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取消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取消验资证明、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取消提供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项目证明材料。三是在高效服务企业的同时,对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告知承诺批后核查和双随机检查,对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答: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变更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务的,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进入办事大厅,通过“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包含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其中专职会计专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拥有相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拥有相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统计人员拥有相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从业证书。

  具体就是建筑和结构类的人员2人,财务专员2人,统计人员如具有职称证书则不需配备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人员,反之则需提供。

  问:专业管理人员的社保可以在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缴纳吗?同一人员的多个职称是不是能够在申报时一起使用?

  答:专业管理人员需提交社保缴纳权益记录或社保人员增加表,社保必须在申报企业缴纳,在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

  同一专业管理人员如同时具有两类职称证书,只能选择其一使用,不能同时使用,即“一人不能双岗”。

  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土木工程、工民建、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建筑学、岩土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电气设备、给排水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价格、建造师、建筑结构设计、土建施工、供热通风与空调、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电气工程师。

  答: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企业因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核减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迁出本市等情形,需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应向注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明确注销资质的理由,并承诺无在建、在售和遗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内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后依据企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注销的,应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通过后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注销。

  答:二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企业条件申请核发资质证书;三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办理变更业务的,应按二级资质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核发二级资质证书。

  问:新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资质为二级,在办理项目预售时,是否还需要出示质量责任担保?

  答: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是区级受理、市级审批。目前开发系统正在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期间,企业可在二级资质核定事项中申报,除二级核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告知承诺审批承诺书。